财政部:八大措施减税 为中小企业减负
- 发布人:星洁
- 发布时间:20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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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接受专访时表示,宽松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中小企业减税和补贴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近年来,财政部门在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同时,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减负与补贴政策措施也日益丰富完善,形成了以税费减免、资金支持、公共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实施税费减免和补贴 切实为中小企业税费减负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基本保持稳定,总体上减税是主基调。特别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国家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其中,既有面向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如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率由33%降到25%等,也有专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企业按有关规定吸纳就业给予补贴。应该说,税费减免和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
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关系到城乡居民就业、科技创新和整个经济活力。2011年下半年以来,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有效、有力支持其发展,结合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已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又加大了扶持力度,制定完善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
八大政策为中小企业税费减负
一是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分别由月销售额5000元、3000元提高到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500元。将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将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500元。全国924万余户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占全部个体工商户的比例达63%以上。
二是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执行期限并扩大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为促进家政服务企业发展,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是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作了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优惠范围。
五是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三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六是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2011年底到期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七是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13年底。
八是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力度。从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22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补”的方面,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企业按有关规定吸纳就业的补贴政策。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企业(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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